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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图书馆VIP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固定使用效率;保证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其流失。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接收、购买、领用、保管、转移、捐赠和报废报损等行为;定期盘点存量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续情况进行确认;如实反映基金会固定资产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形成

第四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必须及时入账。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前必须得到基金会秘书处确认,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销应凭购置发票、合同(如有)和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表办理报销手续。专项采购用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固定资产的捐赠协议、接收证明收据等材料,不在教育基金会登记固定资产。

第九条 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报销时需递交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比价报告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说明,捐赠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同一批固定资产,不得拆分报销。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基金会登记管理或向外捐赠的处理方式。由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核算,不需要基金登记管理便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可纳入业务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基金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基金会募集的捐赠物资中的固定资产、基金会管理费用采购的固定资产、捐赠协议中约定由基金会管理的资产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定向捐赠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非专用固定资产、其他基金会秘书处同意纳入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由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可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领用。

第十四条 领用单位在领用前应当向教育基金会登记至少一名正式人员作为其在基金会领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在领用时应当签署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和免责通知书。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会同教育基金会与新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清点核对。领用单位应做好领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由领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从基金会的领用的固定资产由领用单位负责管理,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领用单位按规定向基金会赔偿。

第十六条 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向受益单位捐赠,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支出处理,不由基金会管理:

   (一)专用设备,特别是医学、科研实验等设备;

   (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向外捐赠的资产;

   (三)基金会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设备、设施等,如雕像、户外设备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权责,要求受赠方提供有单位公章的捐赠资产接受证明或者捐赠收据,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学校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报废和转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领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申请,由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

第二十条 因项目结束、项目执行单位被调整、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等原因,固定资产无法在原领用单位继续管理,应当交回基金会或者办理转交到其他单位的领用手续,如因未交回或者未办理转交领用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由原领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低额易耗资产的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法经2020年6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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