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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管理,加强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公开和透明度,保证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图书馆VIP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图书馆VIP(以下简称“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向教育基金会进行有实际价值的赠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基金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立项审核与协议管理;

(2)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入账和支出管理;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管,保障项目计划和项目目标的达成;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规范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塑造和传播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用途:

(1)立德树人。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活动基金、社会实践基金等,资助有益学生全面发展的科教、文化、体育、环保活动;资助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能力提升。

(2)科技攻关。资助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学科平台建设及相关著作出版。

(3)人才建设。邀请或者聘任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学校讲学及任教,奖励优秀教师,支持教师进修成长。

(4)校园基建。支持学校各项设施的建设与改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5)国际交流。资助师生出访交流、国内外科教合作项目、学术会议、互访交流。

(6)文化传播。资助有利于传播科大文化、弘扬科大精神的宣传用品制作和活动组织,支持科普、招生等相关工作。

(7)创新创业。支持学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发展。

(8)基础教育。提升学校基础教育集团的办学质量,努力建成一流的基础教育机构。

(9)社会公益。支持各类社会公益项目,关注弱势群体,支持校友活动,支持支教工作,支持扶贫工作。

(10)根据捐赠者意愿或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捐赠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两种类型:

(1)限定性捐赠。捐赠双方约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学校某个学院、单位。

(2)非限定性捐赠。捐赠双方未约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目标和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八条 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资金捐赠均可选择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捐赠的本金保留,每年使用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利息或投资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捐赠的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符合以下情况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1)捐赠人明确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

(2)捐赠人提出的捐赠用途超出基金会现存项目或明确要求设立新项目的限定性捐赠;

(3)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的;

(4)涉及境外组织的;

(5)捐赠非现金资产的;

(6)长期捐赠项目;

(7)其他基金会认为应当签订捐赠协议的。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签署协议而未签署协议的款项或者资产,基金会有权利将其认定为非限定性捐赠或者不将其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应明确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可以代表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协议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报理事会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事项的,由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十三条 捐赠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时,基金会须在协议签署前与该领域专家、潜在的项目执行单位或有关学院、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捐赠的物资应进行初步的检测验收,由捐赠人、基金会和学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签署三方协议,承诺执行单位对捐赠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公益无偿性。

第十四条 向基金会捐赠并被计入捐赠收入的,基金会应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学校有关部门审议通过,可以根据捐赠人提出的要求,对项目、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活动赛事等进行冠名。

第十六条 冠名一般应约定有效期,建筑物冠名的最长时间与建筑存续期一致。要求建筑物最长冠名期的,其捐赠价值不应少于当前建筑物建筑价值的50%。

第十七条 捐赠人或冠名对应实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基金会有权撤销冠名。

第十八条 捐赠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涉及多个院系或单位)或涉及学校重要事项的,可以设立独立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人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捐赠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的,须经学校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到位后,由秘书处财务部门入账,根据协议计入相应科目,进行核算。由捐赠协议中约定的执行单位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予以立项。

第二十二条 非限定性资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讨论审议该年度非限定性资金计划资助项目的总预算,包括:(1)该年度校内各单位申请项目的批复预算;(2)临时性项目总预算。

该年度校内各单位申请的项目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在每年度年初收集汇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组建项目管理的机构,制定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汇总年度项目预算,接收、审批、上报临时性项目预算申请,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项目的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申请由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后批准,报基金会领导知悉;项目资助额度在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的申请,由基金会领导审批;项目资助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均由项目执行单位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中指定专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具体实施和财务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及时地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撰写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基金会和捐赠人的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基金会有权停止其下一年度申请非限定性资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独立基金指经理事会批准设立了独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管理委员会一般由捐赠方代表、基金会代表、特邀专家共同组成。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基金运行中需及时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独立基金应设立协调人机制,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捐赠人、基金会和项目执行单位各方,代表基金会督促项目执行单位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各方报告。

独立基金在其捐赠协议或者管理办法中应明确独立基金的设立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委员会构成、财务要求和协调人等事项。

独立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以对捐赠资金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教育基金会正常运行和项目管理,属于教育基金会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一般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经向捐赠人说明同意后扣除,明确不扣除管理费用的应在协议中约定。原则如下:

(1)非定向捐赠资金或者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管理费用,非留本的定向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管理费用;

(2)用于支持学校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设立助学金,资助有益于学生发展的科教、文化、体育、环保活动,关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等,基金会可以不提取管理费用;

(3)单笔到账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提取不超过5%的执行费用;单笔到账金额在500-1000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提取不超过2%的执行费用;单笔到账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提取不超过1%执行费用。外币捐赠按照捐赠外币兑汇时金额计算。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依照与基金会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授权的捐赠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协议约定或项目申请的项目,有权提出整改方案,拒不执行的,有权向理事会汇报,暂停其资金资助,直至终止该项目。

第三十一条 当项目对应的净资产不能支持项目继续进行,或者项目设立的目的已经达成,应向捐赠人和理事会报告,予以结项,项目下的净资产转移到目的相近的项目中。

第三十二条 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图书馆VIP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可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和监事会共同进行阶段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单位对违反预算、违约或者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退回违约或者违规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6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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